宋骏亮故意伤害案

2018-03-02 浏览3252次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骏亮与被害人蒙桂联是夫妻关系,感情不和。2013年12月23日中午,被告人宋骏亮与被害人蒙桂联在横县横州镇宋村村委宋家庄89号其住宅二楼客厅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宋骏亮用右脚踢中蒙桂联的左侧胸部一脚。经法医检验鉴定,蒙桂联的左侧胸多发性肋骨骨折并左肺挫伤,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宋骏亮已赔偿被害人蒙桂联120000元,蒙桂联对宋骏亮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骏亮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宋骏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宋骏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宋骏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于家庭琐事所导致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宋骏亮在处理夫妻矛盾中脚踢自己的妻子,并造成轻伤。虽是丈夫在处理家务事中实施家暴,但家庭成员之间拳脚相向造成伤害后,难免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宋骏亮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以刑罚。但考虑到被告人宋骏亮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妻子损失,且有悔过情节,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以及社区不良影响不大,故适用缓刑是完全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