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松危险驾驶案

2018-02-19 浏览1461次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高晓松醉酒后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京NXS114),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5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他人报警后,被告人高晓松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高晓松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晓松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高晓松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高晓松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危险驾驶”正式入罪。“醉酒驾车”从之前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用行政管理手段调整的行政违法行为,直接升格为犯罪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彰显了国家对于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和决心。高晓松案集合了名人涉嫌犯罪、舆论热点事件、新法律法规颁布等多个宣传点,引起了诸多关注,各大媒体纷纷以头版头条、整版的位置和篇幅进行报道,网络转载量达到上千条,中央电视台对该案庭审还进行了现场直播。该案的宣传和报道对于普及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社会公众对宣判结果能够理性认知, “酒令智昏,以我为戒”,警醒了广大民众珍惜生命、远离醉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