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为公司服务多年能否确认劳动关系?

2018-05-13 浏览2548次

[案情]:

2002年8月5日,涂某受聘于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某支公司任保险业务员,从事保险业务,试用期三个月后,转为正式保险业务员,期间原告为被告发放了工作证,内容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某支公司工作证,姓名:涂某,工号:361010-148。并于2002年12月31日交纳了500元风险金,要求遵守原告制定的规章制度、考评奖励办法,每周一至周五参加公司晨会,接受公司的考勤考核,涂在工作中积极参加公司及其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竞赛并多次获得荣誉证书,涂某因此获得扣除养老金、营业税的劳动报酬,包括首佣、续佣、考勤奖等项目,2005年12月27日,涂某与该公司的上级部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该合同总则中约定:"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分歧]:

劳动者为公司服务多年否能确认劳动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与涂某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与涂某之间形成代理合同关系。

[管析]对于劳动关系确认,《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源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所以与《民法》中的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并不是很容易区分。《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卸劳动法上的责任。本案中涂某为公司提供职业性的劳动即从事保险业务,而保险公司给付涂某劳动报酬,完全符合《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的规定,虽然保险公司未与涂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涂某要遵守原告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考评奖励办法,并且获得了首佣、续佣等劳动报酬,涂某进行的保险业务员的工作是保险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应当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判断双方有无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支配、管理。而判断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支配、管理,首要参考就是考勤,本案中,涂某每周一至周五参加公司组织的晨会,接受公司的考勤考核,在涂某的劳动报酬中还包括考勤奖项目,因此,保险公司对涂某进行了考勤管理,另外,保险公司还为涂某缴纳了养老金等劳动保险,可见,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了劳动关系。#p#分页标题#e#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保险公司为涂某发放了工作证,缴纳了养老金,涂某要接受公司的考勤考核,并有受聘记录三个月的试用期,还缴纳了风险金,这些都能成为“证据链”相互印证。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涂某与公司的上级部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该合同总则中约定:"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公司利用该合同否认劳动关系,不承担合同义务,这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犯。


因此,本人同意第一种意见,公司与涂某之间构成劳动关系,